房产税和卖房个调税

发布时间:2013-03-01

房产税滞后,个调税先行将导致炒房者囤房惜售,出现负调控的结果

   --------关于房产税和卖房征收个税的思考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卖房者根据“销售利润”缴纳个调税是基本的纳税义务,因为炒房者的投资收益也属于个人收入,而且不在个调税减免范围之内。而个调税遗漏炒房利润,本身就是税务机关的渎职!如有异议可详细查阅个调税的收入界定细则。

所以,国家对卖方的销售利润征收个调税并不是什么新规,只是亡羊补牢而已。

国务院在3月1日发布调控细则:“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但是,现阶段的新问题是房产税的推进完全已经落后商品房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思考,由于房产税的政策制定机构效率低下,房产税依然在试点状态,并没有覆盖大多数城市,而且税点较低,加之售房个调税的执行,必然导致很多囤房大户将待售房回收到“库房”,其结果是增加了库存,减少了市场供给。

笔者并非反对执行“卖方个调税”,相反,笔者认为应该严格执行。但是,与之对应的房产税绝不能还搞个别试点,尽快全面普及才能降低囤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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